毋庸置疑,公安機關打擊、震懾犯罪份子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指認現場變成了這樣?
警方相關負責人的解釋是,通過現場指認,分析不同的發案地點的特征,一來為警方分析發案規律、改進偵破手段提供原始素材;二來,對于技術防范及居民自防來說,也可以作為經驗利用。
雖然“現場指認”符合司法程序,但如此大張旗鼓還是有一絲“游街示眾”的味道。值得注意的是,越來越多的刑偵部門在執行逮捕或刑拘時,給嫌犯戴上頭套。其目的是避免犯罪嫌疑人因為圍觀者過分注視,而感受到人格侮辱。
不過,從貴陽指認現場的圖片來看,頭套似乎沒有存在的意義:押解上車時還有的頭套,被群眾圍觀時反而不見了。
“名為指認,實為示眾!”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資深律師翟業虎認為,這種又貼牌又打標語的做法,似乎有造勢作秀之嫌,頗為不妥。
事實上,變相的“游街示眾”并非新鮮事。去年10月17日,湖南華容縣舉行“公捕公判大會”,觀看人數達 5000多人。消息經網絡發酵后,迅速招來輿論批評:“都啥年代了,還在搞游行示眾?”
從法律的角度看,基于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尊重,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依法審判就不是罪犯,尚不能將他們當作有罪的人來看待。不僅如此,即便是已決犯也不得將其游行示眾。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就聯合下發了《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必須堅決制止。
有關部門應該明白,刑拘和逮捕并非懲罰手段,而是偵查部門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即使是嫌犯,也有合法享有人格權。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執法部門理應以身作則,嚴格執法。
原標題:貴陽疑犯鬧市指認現場變游街示眾被指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