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發行申報通道正式打開!
證監會6日晚間正式發布實施《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辦法》),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今天起就可以向證監會遞交發行CDR的申報材料了。
《CDR辦法》5月4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昨日正式發布實施。同時發布實施的,還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下稱《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下稱《創業板首發辦法》)兩項部門規章,以及《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6個規范性文件。
《CDR辦法》明確了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修改后的《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則針對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作出了“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的豁免條款。
這9個文件的發布意味著,適格紅籌企業明日起就可以按照相應要求向證監會遞交CDR發行申請,證監會也將啟動受理工作。之后,參照A股IPO的受理審核流程,CDR首單發行將在不久的將來正式面世。
證監會設定了嚴格的試點企業選取標準和選取機制。擬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后,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標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
總體上看,創新試點企業的門檻高于各種分類標準下的所謂“獨角獸”企業。證監會將把握好試點數量和節奏,平穩有序開展試點,不會一哄而上。創新企業試點將采取詢價方式確定價格,監管部門要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審慎定價、公平配售;另一方面則將加強一線監管,防范過度炒作。
此次試點工作重在制度建設,證監會將根據試點情況對相關制度加以改進完善,條件成熟時,逐步擴大試點企業范圍。
創新試點企業是我國資本市場的新服務對象,這類企業IPO和發行CDR對A股市場來說也是新事一樁。除《CDR辦法》以外,上證報記者還從證監會相關部門了解到了一系列(真的非常多)與創新試點有關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