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被告聯手制造虛假訴訟
所謂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是雙方當事人利用法律賦予的訴權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近年來,由于社會誠信缺失等多種因素影響,特別在一些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司法領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審判中虛假訴訟情況比較嚴重。“虛假訴訟損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借用國家司法權,騙取法院的民事判決,破壞正常司法秩序的行為。”中國法學會會員孫長江說。
一年多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開庭審理一起借款糾紛上訴案,當庭認定上訴方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方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構成虛假訴訟,駁回上訴方的上訴請求,同時對雙方當事人各罰款50萬元。
第二巡回法庭查明,曲葉麗是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王作新是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二人系夫妻關系,兩個公司由二人控制。該案債權為虛構,實際是王作新、曲葉麗夫婦想達到8000余萬元錢款轉移,最終躲避其他債權人追債的目的。
擔任該案審判長的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告訴半月談記者,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聯手造假,企圖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實、虛構借貸關系而提起的虛假訴訟案。
訴訟“造假”新特征
“由于虛假訴訟一般發生在關聯公司、親友之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加之現行法律對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未作統一規定,使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打擊虛假訴訟面臨一定難度。”孫長江表示。
遼寧省委黨校教授周維強表示,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涉訴訟“造假”對辦案法官的責任心及辨別力提出考驗。辦案人員要練就一雙“火眼金睛”,將虛假陳述、偽證、惡意串通等識破,使其無處藏身。
半月談記者調查發現,虛假訴訟歸納起來有兩大特征:首先是在立案階段,申請保全來立案的一般不是原告本人,而是委托代理人。“造假者提供的資料多為復印件,授權委托事先填妥,授權人不是在法官面前簽字授權,身份未經核實。”沈陽市皇姑區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員楊光透露。
其次在庭審階段,造假主要體現在調解程序之中。一般原告或被告本人不出面,委托法律工作者或其他代理人參加訴訟。或者雙方均愿意調解、有現成的調解方案,要求辦案人員按已有方案出具調解書。庭審中雙方彼此合作,不存在對抗情緒。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杜俊峰提醒,近年來律師參與策劃的民事虛假訴訟案件也不鮮見,此類案件呈現結案快、發現難、查處難等特點。由于民事虛假訴訟一旦成功,獲利非常大,有律師參與的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能夠更大限度地獲取利益,而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從業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這類案件給經濟社會秩序及司法公信力帶來更大損害。
加大制裁、完善立法雙管齊下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多管齊下嚴厲懲治虛假訴訟。該意見共十八條,結合司法領域虛假訴訟實際情況,對虛假訴訟的界定,虛假訴訟的表現特征,認定虛假訴訟的途徑和方法,對參與虛假訴訟不同主體的制裁以及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對于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推進社會誠信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
業內人士建議,在出臺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針對虛假訴訟獨立制定法律。另外,除民事制裁外,還應當多種制裁手段依法適用、并用,形成合力,力爭起到威懾作用。
“鑒于涉訴訟‘造假’行為明顯增多,建議加大制裁及完善立法雙管齊下。”遼寧正太律師事務所主任程飛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啟動三大機制和一個功能,即立案階段的發現機制、審理階段的甄別機制、確認虛假訴訟后的制裁機制以及審判監督程序的糾錯功能,來對虛假訴訟進行打擊和制裁。
胡云騰指出,為更好地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維護社會誠信,必然要求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各級法院有必要增強虛假訴訟的防范意識、提高甄別能力,對確屬虛假訴訟的,除明確認定外,還應當重視依法對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