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雄州公安民警出庭作證
案件在公檢法間“拉鋸”,
帶來諸多困擾
“我們推行主辦偵查員出庭制度不是突發奇想,而是基于現實需要。”楚雄州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盛顯江介紹,2014年至2015年,楚雄州公安機關共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各類刑事案件2700余件近4300人,其中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刑事案件有694件1541人,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刑事案件有282件670人。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情況的案件占60%左右,一些復雜問題會有多次書面說明的情況。
“大量的案件退查和書面說明,不僅影響了訴訟效率,也在無形中消耗了檢方、警方有限的人力資源。”盛顯江說。
實際上,一些案件不僅僅在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反復,即便已經到了法院的審理環節,也同樣可能出現這一問題。
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黃怒雄說,庭審中經常會遇到辯護人對某一關鍵問題提出質疑的情形,法官往往只能在庭審后通過辦案檢察官找到公安偵查員,對這些問題予以說明。“如果主辦偵查員在偵辦其他案件,就無法及時地說明這些問題,這將影響到法庭對事實的查明、對瑕疵證據的排除,而且拖慢了案件的審理進程。”
半月談記者采訪了解到,法律對于偵查員出庭是允許的,但沒有硬性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云南大學法學院院長高巍指出,由于相關規定不夠具體,目前偵查員出庭率比較低。
基于以上種種現實,楚雄州著力把偵查人員出庭構建成為一項長效制度。州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主辦偵查員出庭參加訴訟的通知,明確要求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州公安機關主辦偵查員一律出庭參加訴訟活動。通知還對公安機關出庭的程序、準備工作、公檢法的配合等做出了詳細規定。
案件辦得好不好,法庭上“驗一驗”
2016年10月31日,一起醉駕案在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并不復雜:2016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飲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與一輛停放的轎車相撞,車主下車與姚某某發生爭執并報警。經司法鑒定,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34.74mg/100ml。姚某某事后對車主給予了經濟賠償,檢方指控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
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被告在案發現場等待警察到來的行為,到底算不算自首?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等待警察到來的過程中,沒有逃跑、拒絕等行為,警察到來后沒有對其使用警械,應屬自動投案。公訴人則認為,從轎車車主的證人證言看,被告人一直想要離開現場,是車主抓住不讓其離開,故自首不成立。
由于雙方就這一問題爭論較大,公訴人申請主辦偵查員出庭作證。負責該案的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蘇德剛出現在法庭上,回答了公訴人提出的“是否對被告做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等5個問題,以及辯護人“姚某某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等7個問題。
半月談記者注意到,蘇德剛對每個問題都以“回答完畢”結尾,顯得很規范。蘇德剛的出庭加快了庭審節奏,案件當庭作出宣判:自首情節不予認定,判處姚某某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
半月談記者了解到,楚雄州公安機關出庭說明情況的其他案件類型還包括詐騙、盜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楚雄州公安局局長馬聞表示,刑事案件的審理本身就易引起社會關注,這其中,公安機關主辦偵查員肩負著重大的法律和社會責任。讓每一起案件的偵查員到法庭上,對自己證據采集、現場情況等進行說明、接受詢問,相當于接受被告、檢方和法官對辦案質量的一次詰問、一場考驗。
偵查人員出庭效果顯現
業內人士認為,楚雄州對于偵查人員出庭制度的嘗試,十分有意義。
云南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光明說,法院審查的主要是偵查機關和檢察院的書面證據,偵查人員出庭后,經過控辯雙方對偵查人員的交叉詢問,可以很好地展示破案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是否合法。“我認為這一制度能夠對防范冤假錯案、刑訊逼供和排除非法證據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
楚雄州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杜勇認為,偵查人員出庭有四大好處:一是把公訴人指控犯罪的每一項證據都擺到臺前,增加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相關證據證明力。二是把偵查人員推到了參與審判活動的前臺,保證了訴訟案件的質量,有利于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三是有助于公安機關提高辦案能力。四是有利于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公安機關共同了解案件偵查過程、審理過程等,從而使整個訴訟活動更加透明、更加公開。
從事刑偵工作10年的元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李揚說,2016年3月3日,自己為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首次出庭。“開庭前,我用了一周時間重新熟悉卷宗,并和法制大隊逐字梳理。從公訴人、辯護人、法庭的提問角度做了準備。”李揚說。
李揚每年要辦理100多件刑案,盡管出庭給他增加了工作量,但他仍認為這一制度很有必要。“可以迅速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通過出庭會知道哪些環節容易被質疑,我今后辦案就會特別注意這些環節的證據收集。”
數據顯示,主辦偵查員出庭制度實行以來,楚雄州公檢法機關辦案質量和效率逐漸提高。2016年前10個月楚雄州公安機關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數同比下降15.4%,綜合破案率從41%上升至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