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這批Fintech公司開始走上快速成長軌道的時候,卻發現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建設的滯后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的步伐。比如大數據審批和反欺詐云計算等技術的重要一環是對借款人(自然人或中小企業)進行多維畫像。這要求對借款人的基礎信息、資產信息、消費行為和社交行為等多維度數據的全面掌握并進行分析判斷,但在數據來源廣泛、數據維度多元、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缺乏的情況下,這項工作完成的難度很大,不但增加了經營成本,而且在數據維度缺失的情況下對借款人還款能力做出的不準確判斷會影響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投資者體驗。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市場上關于構建覆蓋全行業的統一信息共享平臺的呼聲日益高漲。
現有的三類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目前,市場上已存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主要有三大類:
第一類(家)是于2006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目前該征信系統已與大部分商業銀行、部分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實現了互聯互通,收錄的數據規模較大。但是,其所收錄的信息主要是與銀行借貸有關的賬戶信息、賬戶違約記錄,一方面數據庫缺乏與商業銀行無借貸關系的個人與企業的信息,另一方面數據維度較為單一,且具有一定滯后性。
第二類是由傳統征信機構在互聯網領域拓展而搭建的信息共享平臺,主要是服務于網絡信貸(P2P)公司,典型代表為網絡金融信息共享系統(NFCS)和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
NFCS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資信有限公司設計開發的,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NFCS系統收集P2P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產生的包括貸款申請和償還在內的全部信用交易信息,同時向P2P公司提供查詢服務。截至2016年11月末,NFCS累計簽約機構987家,已有444家機構向該共享系統提供數據,已為195家機構提供查詢權限,收錄自然人信息1606.42萬,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自然人580.68萬,日均查詢請求7.27萬筆。
而MSP則是由國內一家民營企業——北京安融惠眾征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創建的,采取封閉式會員制共享模式,為網絡借貸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提供行業內信用信息服務的平臺。截至2016年11月末,該平臺累計會員機構數量1550家,按照會員機構類型區分,網貸平臺、民間借貸、擔保公司、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和其他類型機構數量占比分別為50.8%、32.7%、6.6%、2.6%、2.6%和4.6%。
這類網貸信息共享平臺借鑒傳統征信業務的良好經驗,打通了網絡信貸征信業務模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但由于數據來源仍不夠全面、數據共享仍不夠廣泛,無法解決信息壁壘和多頭借貸的問題,未能有效防止網貸行業亂象的發生。
第三類是具有公信力的非營利機構牽頭籌備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主要有于2016年9月開通的,由中國互聯網(愛基,凈值,資訊)金融協會主導的中國互聯網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首批簽約接入17家會員單位,包括螞蟻金服),據近期舉辦的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高管培訓班報告,該平臺獲得積極的社會反響和廣泛的行業支持,一個多月已收集個人借貸數據近千萬條,有近百家國內主要網絡借貸平臺擬接入第二批。
除了以上三類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之外,一些大數據征信機構也是重要的數據中心,主要以芝麻信用、騰訊征信為代表。該模式基于大數據采集、挖掘技術,數據主要來自各自集團的過往業務,并以服務各自集團相關業務為主的征信模式。
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數據不同,此類征信機構數據來源分散、數據種類更為多元,整合用戶的非借貸行為,能將各個信息共享平臺沒有涵蓋的主體囊括其中。但是,此類數據中心以服務其集團業務為主要目標,而非與外部數據進行互聯互通,若此類數據中心進行外部共享,無疑能對現有征信體系構成有益補充。
建設共享平臺的重要意義
首先,違規成本低導致互聯網金融領域諸多亂象,亟待建設信用信息共享系統提高違約成本
各從業機構尚未與人行系統實現數據共享,客戶的違約行為并不會對其在人行的征信記錄產生影響;尚未與工商、稅務、公安等政府機構實現數據共享,難以對客戶的失信行為進行有效懲戒;從業機構之間缺乏信息共享,沒有統一的失信名單、疑似名單,難以對客戶失信行為形成有效約束。
其次,各類機構間形成信息孤島,亟需覆蓋全行業的信息共享平臺破解。
信息孤島的存在、數據壁壘未打通是征信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擁有數據的公司出于保護自身數據的安全性角度,不愿意將數據共享;數據一旦被征信機構收集,并用于后續的商業行為,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不再歸數據生產者所有,帶來數據生產者、擁有者與征信機構利益分配不均的問題;數據交換仍缺乏統一標準和定價體系,無通暢的數據共享渠道。
市場上目前存在的一些信息共享平臺雖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機構之間的數據壁壘,但仍存在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是各信息共享平臺接入的互聯網金融機構有所重疊,造成一定程度的資源浪費;二是各信息共享平臺建立的出發點差異較大,主要取決于該平臺的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導致數據收集、管理、呈現的方式均有所差異;三是各平臺的搭建和對接都有其特定的技術和數據傳輸方式,致使各平臺成為由多個小數據孤島匯集成的大孤島。
四是構建信息共享平臺的目的之一是自動采集客戶的違約信息和違規行為,建立黑名單制度,但在實踐中,平臺未能充分履行違約、違規信息告知義務。
第三,建立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是保護消費者隱私的需要
由于國內尚未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數據采集、使用等方面建立具體監管制度,導致相關企業對用戶數據的采集使用實際上是無限制的。這些企業會在用戶交易的過程中自動記錄相關信息,并將這些信息用于后續的業務開展和征信系統建設中。同時,為避免相關糾紛,這些企業在提供服務的同時,會通過客戶難以注意到的條款,使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同意其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這實質上違反了《征信業管理條例》關于采集信息應經過征信主體同意的要求。
除此之外,基于互聯網的數據抓取、傳輸和貯存的過程,易受到黑客和計算機病毒的攻擊,導致信息泄露。并且,相關企業的內控缺失以及員工的道德風險也會導致信息轉賣等信息泄露行為。
因此,通過建立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制定行業數據采集、共享、查詢、使用等相關標準,可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隱私,防范消費者信息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