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據券商中國報道,浙商保險近期拿著一份抬頭為“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開具的保函,找到廣發銀行實施反擔保賠償請求時,廣發銀行驗證發現該保函為假,立即報了案。
券商中國記者向浙商財險相關部門問詢此事,對方以不掌握這個消息為由拒絕回應。
“浙商財險出具的保函并不是我行開的。”昨日,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相關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證實了保函為假的消息,“有不法分子冒充了我們的名義開具了這個函。”
該人士表示,事情發生后,該行非常重視,在20日就向公安報了案,目前也向當地主管部門報了案。
到底是誰制作了這張假保函,還需要公安部門調查得出結論。但是毫無疑問,僑興事件已經由一個債務違約,上升到一起騙保騙貸的案件了。
所謂的反擔保措施,是保險公司在網貸平臺上提供履約保證保險的常用工具。于是,保險公司一只手承保了債務違約的保險責任,另一只手還握著一個反擔保協議,這個協議可以讓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追償,鎖定自己的風險,銀行出具的保函就是反擔保措施中的一種。保險公司只有做好反擔保措施之后,才敢簽保險合同。
在招財寶爆出超10個億的逾期違約之后,賠付的壓力落在了提供本息保障的浙商財險身上。但行業排名30名開外、注冊資本金15億的浙商財險,去年底賬面資金只有不到3個億,并不是“土豪”。
“到現在才知道是假保函,證明之前核保的時候根本沒有驗過。” 一家財險公司的業務負責人表示,在互聯網平臺上做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非常大。“如果是我來做這個業務,我一定會派我的風控親自拿著函去銀行網點,看著對方拿出印章簽印,全程錄影,否則我就不做。”
發行規模10億、本息金額高達11億元的私募債出現兌付風險后,發行人(融資主體)廣東僑興集團公司子公司向掛牌方粵股交出具《保險出險告知函》;掛牌方粵股交則向承保方浙商財險出具《保險出險通知書》;而平臺方招財寶,則也向承保方浙商財險發出了《啟動理賠保障通知書》。
然而,讓投資者失望的是,一個星期過去了事件并沒有進展。浙商財險回應是因“資料未收齊”,還沒有履行賠付。
浙商財險在關于補充資料通知的說明中表示:
第一,僑興電訊、僑興電信私募債保證保險為涉及互聯網產品的保證保險業務,與傳統保險業務具有較大區別。
第二,被保險人數量眾多,索賠材料數量較多,還存在部分投資人已“變現”的復雜情況,增加了我司理賠審核的難度。
第三,僑興電訊、僑興電信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交易結構復雜,法律關系復雜,我司需要專業人士投入大量時間進行研究。
第四,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只有一次機會要求補充提供理賠資料。
浙商財險表示,對于僑興電訊、僑興電信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中,僑興集團董事長吳瑞林向公司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某金融機構出具了履約保函。
對于是否已經獲得僑興6億資產抵押,浙商財險表示,12月19日,公司已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遞交辦理僑興不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相應的他項權證。后期能否取得,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此類涉及互聯網產品的保證保險業務理賠,牽涉被保險人數量多,交易結構復雜,與常規的理賠有所不同。希望社會各界能理性看待此次理賠案件,不要把正常的理賠工作看成拖延、扯皮甚至推諉。”浙商財險表示。
根據此類合同,被保險人請求賠償要提供的書面材料包括,索賠申請書、保險單正本、《借款合同》、擔保人對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相關證明文件、被保險人向借款人和擔保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等等。由于該產品是粵股交所向招財寶推薦的項目,這些理賠材料應由粵股交所來搜集。
根據浙商財險在保監會備案的此類保險合同,投保人如果提供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進行資信調查或違反規定程序進行貸款審批的,可以拒賠。
熟悉信用保證保險的業內人士表示,股交所在向招財寶推薦項目的時候,也需要提交相關盡職調查材料。這些材料如果出現了問題,責任很難劃定。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以祥表示,從投資者提供的合同,產品說明書來看,在這個案件中,法律關系非常清晰,投資人要想獲得本息保障,最短的追索路徑就是起訴浙商財險,要求其盡快履行合同義務。
徐以祥同時表示,投資者也可以同時起訴債務的擔保人,也就是僑興集團的創始人兼董事長吳瑞林。這是因為根據合同,吳瑞林以個人全部合法資產為本期債券的還本付息提供不可撤消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以現有的和將來獲得的工資、薪金、房產、股權、投資及其分紅向本期債券全體持有人提供不可撤消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據了解,大地保險曾經出過一單假保函事件,情況與此次類似。解決方式是在多方斡旋下,大地保險先行賠付,后來進行了追償,并未實質受損。
互聯網平臺上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監管部門已經注意到。今年12月初,一份《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發給保險公司征求意見,對此類業務提出了更嚴格的監管。
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合理設置保險金額。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設定校驗規則,控制單戶投保人累計投保金額,避免投保人通過多次投保規避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