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仙人跳” 搶了5708元
代某今年32歲,初中文化。1999年2月2日,年僅16歲的他,因搶劫罪被樂山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08年1月4日,他又因搶劫罪,被樂山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出獄后,代某仍在社會上混,還染上了毒癮。今年7月,為了籌錢購買毒品,代牟和女朋友阿娟(在逃),以及朋友“剛剛兒”(在逃)一起計劃著,由阿娟當誘餌引誘男子進行性交易,之后小代和“剛剛兒”再出現在現場,用持刀威脅的方式,對男子實施搶劫。
7月19日凌晨3時許,阿娟在樂山城區川主寺的巷子內,與一個男子黃某搭訕,正當兩人在談性交易費用時,代某和“剛剛兒”就沖了出來,以黃某招惹阿娟為由,當場劫取了黃某5500元。
嘗到“甜頭”后,7月29日凌晨,代某和阿娟又伙同另一男子張某作案。當日凌晨2時許,在樂山城區岷江一橋附近的河邊上,阿娟以性交易為誘餌,將被害人朱某騙至該處,兩人正在交易的過程中,代某和張某沖了出來,佯裝生氣的兩人采用持刀威脅和毆打的方式,當場劫取朱某現金208元。
搶劫罪成立 兩搶匪分別獲刑
事發后不久,代某和張某被警方抓獲。代某交代說,作案時其女友阿娟已懷孕數月。
法院審理認為,代某和張某為籌措毒資,與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色情引誘的方法將被害人騙至作案地點,當場采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代某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對其從重處罰。代某、張牟自愿認罪,且部分贓款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為此,根據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一審判決:代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代某向被害人黃某退賠經濟損失5500元。
原標題:為籌錢買毒品 男子讓懷孕女友色誘搶劫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