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自殺
父母起訴索賠
1992年出生的小悅是家中獨女,與王某是中學同學,15歲時相戀。小悅父母訴稱,女兒與王某在2011年開始同居生活,期間二人長期發生性關系多次墮胎。因女兒長期服用避孕藥,小悅事發前已經喪失生育能力。
2012年,王某工作后,在和小悅相戀的同時,還與另一名女孩戀愛。在2014年11月,王某向小悅提出了分手。因小悅無法接受,幾日后就服用安眠藥自殺,所幸搶救及時。11月30日,小悅多次打電話給王某,明確告知王某已購買敵敵畏,如果分手就會喝藥自殺。當日下午2時,小悅在王某家服食農藥,雖被送往醫院搶救,還是于第二日死亡。
小悅父母認為,王某未采取有效預防措施,放任小悅自殺的后果,與女兒的自殺存在因果關系,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6萬余元。
維持原判
法院駁回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小悅應理性處理感情問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自殺的行為負責。雖然王某收到短信,但不能依此就推斷小悅必然有自殺行為,也沒在現場目睹其自殺,因此被告并無必須報警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法定義務。
此外,小悅在王某不在場情況下,自食劇毒農藥后進入王某家中,王某家人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其送醫搶救,應視為王某方已經采取了合理措施。結合本案其他情況,法院駁回了小悅父母的訴求。因王某表示愿意給予一定補償,最終一審判處王某支付原告1萬元精神撫慰金。
一審宣判后,小悅父母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侵權訴訟中,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是首要、基礎的構成要件。根據雙方當事人對本案事實的確認,從客觀上分析王某并未實施侵權行為,小悅自殺致死亡結果的發生以及相應責任,從法律規定考量不能歸咎于王某,因此一審對此處理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小悅因其自身主觀局限性導致自殺行為的發生,其死亡的結果對于王某應是一次嚴肅的教誡,對于王某在此次事件中的態度與表現,法院對王某予以批評。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駁回了小悅父母的上訴。
原標題:女孩分手后自盡 家屬向其前男友索賠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