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縣檢察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向景泰縣法院提起公訴。景泰縣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父親的墳地在蘆陽鎮境內的明長城二座烽火臺北側200米處附近(屬于索橋長城2段)。2010年9月底,沈某某為使 其父親墳地風水不受“影響”,雇用裝載機在該處長城墻體上挖了一條長15米、寬3米、深1.5-2米的水道,將長城西側水道改至東側,流向墳地,致使該地面長約3米的長城墻體遭徹底破壞消失。該處長城于2006年5月25日經國務院核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經甘肅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專家對現場進行評估, 認定該行為是不計后果導致長城遭受破壞的較為嚴重的事件,性質較為惡劣。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向景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對于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國務院關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及名單;國家文物局關于 甘肅省長城認定的批復及附表;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及所附名單;被毀長城原貌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以及證人證言,現場勘查 筆錄及照片,甘肅省文物局出具的景泰縣明長城索橋二段破壞情況調查評估意見等證據證實。
根據以上事實,景泰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長城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故意損 毀,其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公訴機關、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沈某某能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該意見符合法律規 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 處罰金15000元。
原標題:男子為保父親墳地風水 挖斷明長城修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