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6日,沈先生欲乘坐軌道交通前往重慶市渝中區兩路口車站。在紅旗河溝車站換乘時,摔倒在紅旗河溝車站內,導致右膝蓋受傷。事發后,軌道集團站內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由救護車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沈先生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右膝蓋皮膚挫裂傷。
住院治療期間,軌道集團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及護理費近7萬元。
渝中法院一審認為,沈先生在運輸過程中摔倒受傷,軌道集團作為運輸企業,在運輸過程中負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且未能拿出直接證據證明其在損害發生中采取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沈先生也未能舉示證據,證實摔倒系站內地面濕滑所致,而且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下班高峰時段車站內人流眾多,穿著拖鞋不便行走且容易發生摔倒,因此沈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
軌道集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市五中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男子穿拖鞋乘輕軌摔倒致殘 被判自擔40%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