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下午6點,王先生與兩位朋友到密云某餐館用餐,其間王先生飲酒。當晚8點左右,王先生到餐館二層上廁所,出來時摔倒受傷,餐館員工報警并撥打急救電話。當晚,王先生被送到醫院治療,經密云縣醫院診斷為“腦挫裂傷伴出血,顱骨線性骨折”等,花去醫療費14852.43元。經鑒定,王先生構成十級傷殘。為索賠,王先生將餐館訴至法院。
餐館辯稱,王某自身飲酒過量,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后果,但其未采取任何預防措施,“王某受傷是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的,而廁所門口鋪設了防滑腳墊,立有安全警示牌,廁所門口沒有水漬”。事發后,餐館及時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并將王某送醫,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王某作為成年人,飲酒后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餐館未盡到全面警示風險提示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餐館賠償王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153元。
原標題:顧客飲酒后如廁摔傷 起訴餐館獲賠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