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家住駐馬店的王先生和劉女士結婚,他們聘請了一家婚慶公司策劃 婚禮。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由婚慶公司為王先生和劉女士的婚禮提供司儀、攝像、攝影、化妝、現場布置等服務。婚禮當天,在“共注香檳塔交杯酒”環節,司儀讓 新人將香檳倒進香檳塔,各自拿起香檳向來賓舉杯。之后,就沒有了敬酒環節。
事后,王先生和妻子在回味婚禮場景時,通過錄像比對,發現婚慶公司設計的環節,缺少新人喝交杯酒。后來,王先生參加其他人的婚禮,發現別人的婚禮都有這個環節。
經 過長時間思索,王先生以婚慶公司給他們主持婚禮時,缺少喝交杯酒的環節,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到傷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婚慶公司給其精神賠償。庭 審現場,婚慶公司辯稱,該公司司儀的一貫主持風格,就是新人共注香檳塔后,取出兩只杯子與賓客共飲香檳。對此,王先生和劉女士是知情的,而且雙方在合同中 并未約定以什么形式喝交杯酒。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對交杯酒的形式未作明確約定,故交杯酒的形式應理解為通常形式,即手臂相環飲酒。婚慶公司在履行此項義務時存在一定瑕疵。法院判令婚慶公司返還原告策劃主持費用200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
原標題:夫婦婚禮漏喝交杯酒 起訴婚慶公司獲賠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