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方指控,2015年4月1日晚8時許,因感情糾紛,小雨在李某租住的朝陽區酒仙橋大山子某小區房屋內放火,導致屋中物品燒毀,后小雨被抓獲歸案。檢方認為,小雨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仍需承擔刑事責任,故以放火罪提起公訴。
相關訴訟材料顯示,小雨和李某兩人是高中同學,兩人以男女朋友的關系,共交往了9個月,其中同居8個月。今年2月份
開始,兩人因總是吵架分手后,但仍同住在由李某租住的兩間居室,小雨住一間,李某和其同學住另外一間。
據小雨供述,今年4月1日19時許,因感覺李某外出是找其前女友了,她很生氣,就給李某打電話,發微信。此后,為引起李某關注,小雨先是割破了手腕,并拍了流血的照片發微信給李某,后來又點燃了窗簾,仍微信發了照片給李某,但李某仍未表示回家。此后,小雨將掛在柜門上的毛巾點著,毛巾引燃后致火越燒越大。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雨已構成放火罪。但鑒于小雨能自動投案,歸案后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為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對方諒解,故法院酌情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半。
原標題:女孩不滿男友提出分手放火燒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