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除掉生意上的競爭對手,車行老板勾結警察局副局長,聯合數位警察射殺被害人,然后再誣陷被害人搶劫殺人。這種香港警匪片情節竟然曾在14年前的福州真實上演過。該案中僥幸逃生者陳信滔于2006年狀告車行老板、警察局副局長及福州警方索賠1300萬元。經過漫長的一審、二審、重審,2015年8月16日,福建福州市中院判決車行老板、警察及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賠償陳信滔686萬元。
由于判賠金額只達到索賠金額的一半,以及對法院認定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異議,陳信滔近日已經提起上訴。
案情
躲過死劫被錯關3年
這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2·20槍案”當時震驚全國。2000年,陳信滔與徐承平合作投資福建福州安詳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及舊車交易業務,因兩人在經營期間產生矛盾,陳信滔的哥哥陳信華找到據稱是“黑道人物”的卞禮忠出面調解,卞調解無果,反而引起徐承平的不滿。2001年2月20日晚,徐承平與時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等人布下圈套,邀請卞禮忠到其辦公室,暗中由福州市晉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隊原中隊長鄭軍、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劉雄等設伏,以徐承平出門摸頭發為暗號,鄭軍等人沖進去將卞禮忠當場擊斃,之后又用事先準備好的手槍,偽造卞持槍搶劫被警方擊斃的現場。陳信滔當時因手機關機沒有接到邀約而躲過一劫。
卞禮忠被擊斃后,徐承平以公安機關辦案的名義,指使林某等人搶走陳信滔停放在安詳車場內的26輛汽車以及過戶資料,后徐將大部分車輛變賣。經估價,被搶的26輛車價值324萬余元。
雖然陳信滔逃過一死,但他和陳信華卻被認作是卞禮忠敲詐勒索的幕后指使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關押1072天。由于案件疑點重重,陳信滔案歷經8次退回補充偵查、3次變更起訴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發回重審。在飽嘗3年冤獄的苦難后,直至2004年3月4日陳信滔才得以無罪釋放。
2007年,這起警匪勾結案真相大白,福建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偷稅罪、誣告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承平死刑。鄭軍(福州市晉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隊原中隊長)被判處死刑;劉雄(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被判處死緩。而幕后主使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早在2002年就攜1000多萬美金遠逃美國,后病死他鄉。
選擇
民事賠償還是國家賠償?
兇手受到懲罰,但陳信滔的漫漫維權之路才剛剛開始。坐了三年冤獄的他于2007年獲得了近9萬元的國家賠償,主要補償他失去的人身自由。但他被搶劫的車輛和辦公用品以及三年的經營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
2006年,陳信滔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徐承平、王振忠以及福州市公安局連帶賠償其直接財產損失509.86萬元、停業間接損失人民幣720萬元,精神損害100萬元,共計1300余萬元。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1條,這一條文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陳信滔表示,之所以選擇民事賠償,而不是國家賠償,一是因為國家賠償的舉證標準要比民事賠償高,二是國家賠償的范圍比民事賠償小,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也就是只賠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賠。
陳信滔的民事索賠并不順利。2012年3月,福州市中院曾駁回陳信滔的起訴,認為在該案中公安機關的確存在職務侵權行為,但不屬于民事受理范圍,陳可提起國家賠償。陳無罪被關押造成的停業損失及案發后被搶走的財物的索賠主張,法院予以駁回。
陳信滔對于這一判決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訴。福建省高院在今年4月做出的裁定中認為,一審裁定駁回陳的起訴不當,應當更正,撤銷福州市中院的裁定,并指令由福州市中院對該案重審。
專家
公民維權或探出新路徑
陳信滔的起訴對象原本為警察徐承平和王振忠的家屬(許承平、王振忠已死亡)及福州市公安局,但在開庭前幾天,又追加福州市晉安公安分局為被告。在庭審中,兩級公安機關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認為,陳信韜在該案中所受損害系民警個人行為,并非其職務行為,要求駁回其對公安機關的訴求。
2015年8月6日,也就是距離案發近14年之后,福州中院終于做出重審判決,認定陳信滔直接財產損失359.658萬元,其中包括26輛被搶走的車輛、辦公用品及其他損失。在間接損失上的認定上,駁回了索賠停業三年的損失,理由是證據不足,但考慮到財產損失發生在2001年,至今已經有十多年,為保障陳信滔的利益,應以利息損失標準來計算間接損失,利息的損失是326.7624萬元,合計賠償損失為686.4204萬元。
在賠償主體上,法院認為徐承平、王振忠及晉安分局均存在過錯,是賠償主體。而案發時,王振忠雖然是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但他的行為不能證明為職務行為,因此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信滔對法院認定的損失數額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異議,已于近日提起了上訴。
法學專家、北京大學博士生導師姜明安曾經在此前的采訪中表示,陳信滔向公權力機關提出民事索賠具有重大的法理學意義。陳信滔案的亮點就是當公權力侵權,國家賠償并不是唯一的選擇。公民受到國家機關侵害時的維權也會探出另一條路徑。
原標題:商人勾結多名警察設局殺人掠財 反誣死者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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