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村民名義向紀委舉報村主任有貪污行為,隨后又以平息此事為由,向村主任索要現金93000元,近日,咸陽一村民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今年55歲的戴某是咸陽市秦都區灃東街道村民,經法院審理查明,在2014年5月至9月期間,戴某以灃東街道辦某村村民的名義,多次向秦都區紀委舉報該村村主任程某有貪污行為,而程某獲悉自己被舉報后,為平息此事,通過中間人鄒某找到戴某,讓其不要告了。戴某隨后以平息舉報為由,向程某索要現金93000元。同年9月13日,程某按照戴某的要求,在咸陽市秦都區陽光大道灃河橋西側,將9萬元現金放入戴某停放的轎車后備箱。
而據戴某到案后交代,其之所以舉報村主任程某,是看到本村村民李某在告程某,并向程某要錢,其想著要是自己也去告的話,程某也會給自己好處,其自稱聯合村民舉報也是瞎編的,是為了不讓對方看出是自己想要錢。他在拿了程某9萬元后,將其中5萬元花了,剩余4萬元存入銀行。
在法庭審理中,戴某及其辯護人稱,其本人沒有直接向程某要過錢,是程某通過中間人聯系,并主動提出給錢作為封口費,平息自己上訪,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也沒有采取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制索要,故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對此,公訴方認為戴某以舉報被害人違法事實的方法,迫使其支付9萬元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9萬元,數額巨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鑒于案發后戴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原標題:男子舉報村主任貪污獲9萬封口費 被判敲詐勒索
原標題:男子舉報村主任貪污獲9萬封口費 被判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