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廿里法庭收到一份“最牛”狀紙:原告村民小組把已經死亡3年之久的村民作為被告向法庭起訴。法官告知,死亡人不能作為被告,這是法律規定,并進行了法律釋明。然而,村民小組非告不可,結果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廿里法庭庭長朱賢紅說:“我在法庭辦了20多年的案子,遇到告死人的還是頭一回。”
利益牽出死亡村民
村民小組的起訴書稱,被告方某生前系原告村民小組的村民,在農業生產責任制落實到戶時,方某曾承包了村民小組166.75平方米耕地,并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農村第二輪大田承包合同”。事后,村民小組(發包方)與方某一直按合同約定履行協議,但合同到期后,方某未與村民小組聯系,擅自將上述承包的耕地以11250元的價格轉讓給不同村民小組的第三人李某,并于2011年2月17日與李某私下簽訂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協議。2015年,方某所承包的耕地被征用,在失地保險賠付過程中,其家人因利益分配問題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而露出端倪。
村民小組非告不可
原告村民小組認為,被告方某與第三人李某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的轉讓未經原告同意,也未經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該轉讓協議應當無效;被告方某于2012年2月死亡,該戶口已注銷,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該戶籍人口全部注銷后,承包地應由村集體收回重新發包,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
原告稱,被告方某雖然已經死亡,但他生前所簽訂的轉讓協議關系到村民小組成員的切身利益,所以村民小組一定要告,并要求法院撤銷被告方某生前與第三人李某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同時宣告其無效。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認為,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這是民訴法所規定的,從民事訴訟主體上分析,被告應當是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本案的被告方某早在3年前就已死亡,其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已經自然消亡,其民事訴訟主體已不復存在,不可能再參加民事訴訟,更不能將其作為民事訴訟主體進行起訴和向其主張權利。因此,村民小組將已亡的方某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沒有法律依據。雖然法官一再解釋,但村民小組仍初衷不改,堅持起訴方某,法院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現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原標題:浙江現最牛官司:村民小組告死人 被告去世3年
原標題:浙江現最牛官司:村民小組告死人 被告去世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