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大學生在佛山某小區游泳,不料卻在淺水區遇溺成為植物人。隨后其父母將泳池經營者及小區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90萬元。昨日,佛山市南海區法 院對外發布一審判決結果,由于原告自身存在較大過錯,需要負六成的責任,而兩名被告承擔四成責任,需向原告賠償33萬元。
女大學生泳池溺水致殘
小晴是湖南衡山縣人,長沙某高校的在讀大學生。去年暑假,小晴來到父母打工的佛山,為了減輕父母負擔,小晴便來到父親好友位于南海區桂城某小區的家里,為其11歲的小男孩做家教。
去 年8月7日晚上,小晴和小男孩到小區游泳池游泳。而在下水約10分鐘后,小晴就被發現側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員對其展開現場施救,約20分鐘后,醫 護人員趕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區中醫院搶救,后又先后轉至廣州珠江醫院和廣東三九腦科醫院救治。三家醫院的診斷大同小異:缺血缺氧性腦病、繼發性癲病、顱腦 缺氧性損害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狀態,生命體征平穩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發4個月后,小晴父母作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將泳池經營者深圳市某體育發展公司(下稱體育公司)和小區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190萬元。今年5月,法官到案發泳池進行現場勘驗,隨后開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原告有過錯需承擔六成責任
記 者了解到,一審判決認為,由于原告身高1.66米,比泳池最深處高出約30厘米,并且是年滿十八歲的在校大學生,入學的體檢報告也未見異常,可見原告是心 智健全且發育正常的成年人。但是原告在淺水處溺水時不能成功自救,也沒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可見原告在遇溺時及遇溺后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即 原告事發當時的身體狀況并不適宜游泳,這是導致原告遇溺而又沒有被及時救起的一個原因,原告有過錯。
雖然原告遇溺可歸因于原告自身狀況 而非泳池的設施及維護,但是被告作為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險活動的情況中未足夠注意,未及時發現原告遇溺側臥水中,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所造成的 損失應承擔40%的責任。經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項損失合共83萬元,兩被告負擔40%即33萬余元。
原標題:1.6米女生在1.2米泳池溺水 被判自負6成責任
原標題:1.6米女生在1.2米泳池溺水 被判自負6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