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閃屏門
- 2011年8月14日,維權網接到北京消費者李先生的維權請求,稱其于2009年8月13日購買的神舟筆記本電腦,在2011年7月出現閃屏現象,神舟售后為其更換的屏幕,后經核實得知是此前爆發的“閃屏門”型號,為此,李先生與神舟售后多次交涉換屏無果。
閃屏換屏換了個“會閃”的屏
閃屏換屏換了個“會閃”的屏,這并不是繞口令,而是北京消費者李先生的親身經歷。2009年8月14日,李先生購買了一款神舟筆記本電腦,保修期至2011年8月14日。然而,在2011年7月,該筆記本電腦出現閃屏現象,且愈演愈烈。李先生聯系神舟售后,售后工作人員為該機器更換了型號為LG Philips LP141WX3 -TLN1的屏幕。
隨后,李先生了解到,這款屏幕是此前眾多網友反映的“閃屏門”中的型號之一,諸多網友反映此款屏幕的閃屏問題,“我單位的一個同事也是保修期間售后換的這個型號的屏幕,四個月左右就又閃屏了。”李先生告訴維權網編輯。
神舟:拒絕更換其他型號屏幕
李先生與神舟客服多次交涉后,對方仍不同意為其改換其他型號屏幕,而是讓李先生先用用看。但此時李先生的筆記本電腦馬上要超出質保,也就意味著,這款“會閃”的屏一旦閃起來,李先生就要自費更換屏幕,“這簡直就是給我挖了個陷阱,神舟售后太不負責任了。”李先生說。
隨后,維權網編輯與神舟電腦客服中心取得聯系,168號工作人員表示,“我只聽說過‘顯卡門’,根本沒聽說過什么‘閃屏門’,我們這邊換屏幕是要根據機器的匹配性與功能性等多方面因素決定,不能因為消費者想換哪個不想換哪個做出改變。”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更換的屏幕沒有出現問題的情況,是不可能再更換其他型號的。此外,新更換的屏幕享受三個月質保。
對該工作人員的說法,消費者李先生表示難以接受。“這款屏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閃屏故障幾率,普遍反映四五個月后出現閃屏,如果超出三個月,也還是要我自費換屏。”
眾多網友反映LPL屏幕閃屏問題
近年來,筆記本電腦以其體積小、重量輕、攜帶方便等優勢被越來越多的人們選用,與此同時,筆記本電腦方面的投訴量也持續走高。據維權網7月消費投訴統計,消費者對筆記本電腦的熱點主要集中在閃屏、黑屏等問題上。作為筆記本電腦的關鍵硬件之一,顯示屏的維修、更換價格不菲,這也使得顯示屏故障成為超出質保期后,消費者最不愿遭遇的故障。
編輯搜尋相關資料發現,眾多網友反映的筆記本電腦閃屏情況的屏幕型號多為LPL屏幕,也就是LG和飛利浦的合資企業生產的液晶屏幕。其中,大部分網友反映LG Philips LP141WX3 -TLN1、LG Philips LP141WX3 –TLN2型號的顯示屏在使用期間出現閃屏現象。保修期外更換屏幕費用在千元左右,這也成為令許多消費者頭痛的“助力器”。
北京一位資深筆記本電腦維修從業人員楊先生透露,LG Philips LP141WX3 -TLN1型屏幕因閃屏故障前來更換的消費者很多,聯想、惠普、華碩等一些大品牌都有部分機型配備這款型號的屏幕。
維權網法律提示:換貨后三包期限應重新計算
對于計算機的換貨,《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表明銷售者為消費者提供換機服務,更換的機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使用標準,并且整機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故上文中消費者李先生的筆記本電腦更換屏幕后,新屏幕應按購機時約定的整機及重要部件保修標準重新計算三包有效期,而不應僅僅提供三個月保修服務。
此外,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更換后,屬于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賠償后,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對于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者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